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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开始规范药品研究行为

1999-10-23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范又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0月22日电对药品研究的监督,是整个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环节,也是药品安全有效的基础。为从源头、基础上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发布了4个管理规章——《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》、《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》、《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》(试行)、《药品研究与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》(试行)。

《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》(简称GLP)是有关药品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管理规范。为确保药品毒理试验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可靠性,GLP对药品安全评价机构人员、设施、设备和实验材料、操作规程、资料档案等作了全面、严格的要求。

《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》(简称GCP)则直接关系接受药品试验者的切身利益。其中规定:研究者或其指定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,包括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,而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,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;试验的目的、过程、期限、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不便;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,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保险补偿等。

《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》对药品研究机构须具备哪些条件作出明确规定。《药品研究与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》(试行)界定了七种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,并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药品研究、申报注册违规行为中的职责。

据悉,国家药品监管局确立的近期药品监督管理目标是:争取在较短时间建成符合GLP标准的药品安全性评价监测中心和实验室;逐步实施GCP认证制度;经过3—5年的努力,使我国的Ⅰ、Ⅱ类新药的安全性评价和临床试验,得以在符合GLP的研究机构和符合GCP的医疗机构中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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